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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33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采用招募雇佣、纠集、利诱等手段,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立案标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进行出卖血液活动及其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献血法》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违反有关《献血法》的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本罪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是采用招募、雇佣、利诱、欺骗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出卖血液行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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