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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58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组织他人卖淫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的动机是为了非法牟利,但法律并未将此作为要件加以规定,没有排除为了其他复杂动机而构成此罪的可能性。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有前项情形,同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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