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核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全资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员、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 (四)总机构管理费摊销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五)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理费详细资料。 |
申请材料 |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四)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五)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六)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七)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一)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 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 万元的,其中总机构在深圳的由市地税局审批;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深圳市的由市地税局审批。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上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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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16总机构(集团)费用分摊或集中提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