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增发、证、照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投资企业(机构)补/增发证、照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申请表内填写) 四、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决议应当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企业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六、未遗失、损毁的证、照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营业执照》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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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