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法律收益目标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法律收益目标,任何制度的创建与修订都不是盲目的,一个明确的价值目标是制定均衡的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这个微观制度也是如此,立足于我国的现有状况,确定这一制度所要达到的收益目标,使制度的创建和取舍更加有的放矢。为了分析便于进行,不至于出现混乱,本文假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各种方案均是为实现以下价值目标而设计的。
一、交易安全得以保障
安全是交易中任何一方的必然心理需求。公司瑕疵设立威胁其交易安全保障权的相关人包括: 公司设立人中非瑕疵设立责任者及非设立时的股东,公司成立后与之从事交易的债权人。他们的交易安全保障权,即不因为非归因于自己的公司设立瑕疵的存在而使他们的期待利益落空或因此遭受现实利益的损失,在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中应当有所体现。
二、交易效率得以促进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效率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之一。不论是公司设立人之间的交易还是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形式判断标准( 即依据对方所提供的产权证书等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证件和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公司注册文件) 来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而不必亲自进行调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这种原则毫无疑问会大大促进交易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现代社会许多国家的公司法所采取的公司登记形式审查主义以及瑕疵设立的人格承认主义,即是出于对促进交易效率价值的追求。
三、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护与好转无论人们是否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中的每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都会对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微观制度,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与否,毫无疑问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试想,社会中大量公司因设立中存在瑕疵而被确认无效,或者相反,许多存在严重设立瑕疵的公司仍然以公司形式存在,势必会对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维护和改善社会经济秩序状况,也应成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社会就业问题得以改善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到现在,城镇的就业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提供就业岗位,降低城镇失业率,是每一届政府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企业是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渠道,而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要使企业以规范的公司形式运行。那么,已经成立并运行的公司存在设立中的瑕疵时,是在法律上否认它的人格,还是继续保持它的人格,这不仅要考虑公司内部相关人的利益,还应从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角度来作出衡量。
五、社会公正得以实现不论何时,公平正义都应该是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尽管对公正的涵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至今未能统一。虽然正义就像..普洛透斯的脸,随时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形状,但是所有社会对于履行契约协议条款都设定了一些诚信要求,并且还把一些重大欺诈方式规定为不合法。但在另一方面,某些不涉及严重欺诈的不正当行为,却未必会遭到法律禁止。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言,其内容应体现诚信的要求,对重大欺诈违法行为予以法律惩罚,而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却将一些不涉及严重欺诈或违法的不正当行为给予法律的认可,这样的制度理应被认为有利于推进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
以上论及的安全、效率、秩序、公正与就业等价值需求,作为民商法或公司法或者具体到作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法律收益目标,是没有轻重先后之分的。所要强调的是,这些价值在共同存在的同时,又具有突出的..互克性..,其中一项价值得到完全的实现,难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否定其他价值,很难找到一个能够令人满意地确定这几种价值比例关系的绝对标准。这是千古以来的大难题,将永远不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含糊地将这些价值目标作为一个整体,看作法律制度的收益目标,并假定几种制度方案都可以整体地实现这个收益目标,在此前提下,选择其中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案,不失为一种理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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