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程序
及注意事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机构,在成立时需准备较多的专业性资料,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与设立一般公司相比,周期较长。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从事贷款业务,虽然收益较高。但如果对借款人及担保条件审核不严,极易形成不良贷款,从而给股东造成风险。因此,公司需要有一批熟悉金融、经济、法律的专门人才,制定并切实执行严格的决策、经营、监督制度。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一)股东资格
1、法人股东
(1)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4)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5)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6)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7)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8)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9)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2、自然人股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4)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高管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目前查无此文件,需与金融办联系确认,但依据以前天津颁布的文件,企业高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总经理必须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要文件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包含:
(1)申请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等。
(3)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出资人股权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A、关于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B、授权委托书即:全体出资人授权筹建小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包括制定筹建方案并执行等工作。其与出资人协议书应经过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报告。
C、关于筹建工作方案:
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本市相关规定,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合规经营并严格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监管;承诺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出资,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不抽逃出资资金等。
(5)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无关联关系鉴定报告。
(5)出资人基本情况。
A、法人股东:机构简介、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用报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决议,具体如下(注: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天津市金融办的规定,但自2011年9月17日起人民银行已经不给企业出具信用报告,需具体协调,现在具体由哪个部门出具尚未有具体的规定,银行系统内部也没有明确的发文):
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B、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人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
(6)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任职申请书;身份证;学力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拟任总经理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律师事务所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批复
区、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支持意见函报送市金融办审批。市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培训考核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前,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应通过任前培训考核。
(四)申请开业
(1)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从业人员,以及各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2)准予筹建决定。
(3)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图,主要管理制度,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4)从业人员情况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5)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存款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进账单据。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业务管理系统安装与调测报告。
(8)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9)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准备的制度规范作为附件:
股东名册、出资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内审稽核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保措施等),各项业务制度规范(贷款分类原则、风险拨备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风险防范预案,反洗钱工作原则,授信原则,关联贷款管理办法,信息报送制度等)。
(五)主管部门批复后,工商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指天津市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六)工商登记后续事项:
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领取发票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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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事务、外商投资、涉诉纠纷、基金金融
业务咨询:王律师 TEL:15022125081
地址:中国 天津
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及公司设立、制度制定依据:
主要管理制度
一、信贷类:
1、贷款经营管理基本制度;
2、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3、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5、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小额信贷、联保);
6、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7、授信岗位工作职责;
8、贷款工作尽职细则;
9、贷款审批会议规程;
10、贷后管理办法;
11、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二、财务类:
1、会计核算制度;
2、资金管理制度;
3、费用报销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内审类
1、内部审计制度;
2、风险控制制度;
3、责任追究办法;
四、综合类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治理制度规范;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经理授权规则,部门及岗位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劳动用工制度
员工管理制度;员工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4、安全保卫制度
5、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4、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5、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6、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7、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8、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9、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10、 企业会计准则
1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12、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最新版)
13、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2011年最新版)
14、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