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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女儿房产,公证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2-10-28    作者:王振兴律师
 1992年9月28日,刘德禄、王淑贤夫妇自愿把坐落在永福县郊区的5间房屋赠送给女儿刘俊英、刘俊华。双方到永福县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此后,刘德禄夫妻仍在该房屋内居住,刘俊英在他处居住。
    2001年7月3日至8月23日,刘德禄患病住院,女儿刘俊英及其丈夫杨尔谦便搬回与父母同住,两人轮流到医院陪护父亲,并照顾母亲。
    2005年底,刘德禄夫妇与女儿、女婿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3月,刘德禄夫妇以女儿刘俊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永福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刘俊英房屋的行为。
驻马店知名律师、风险代理律师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无偿地给予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刘德禄夫妇自愿把5间房屋赠与女儿刘俊英、刘俊华,两个女儿表示接受,而且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故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表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刘德禄夫妇将5间房屋赠与刘俊英、刘俊华,已经过公证,因此不得再行使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法院查明刘俊英多年来一直给付父母生活费,并给他们购买食品;在刘德禄患病期间,刘俊英及其丈夫杨尔谦轮流护理父亲,同时照顾母亲。刘俊英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刘德禄、王淑贤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德禄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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