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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原告小黄与被告老黄是亲属关系(伯侄),曾分别住在南海区盐步沙冲唐家37号混合二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2002年被告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产赠与给原告,被告妻子作为该产权的共有人未提出异议。原、被告到南海市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被告将第二层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赠与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的公证下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赠与房屋的行为已经公证部门作了公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被告应遵照赠与合同的内容履行赠与的有关义务。

  被告辩称讼争房产是有偿售给原告的,双方为逃避税费,才办理赠与手续,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故被告所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法院无法认定,故被告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不得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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