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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杨某与李某以其子杨甲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款系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杨甲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05年杨某与李某因琐事吵架产生矛盾,200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杨某主张登记在杨甲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法院判决杨某和李某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涉及第三人杨甲的权利,应另案解决,对诉争房屋未予分割。

  2008年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登记在杨甲名下的房屋属于杨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诉争房屋系杨甲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杨甲名下,因此杨甲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杨某提供的转账支付凭证可以证明购房款系杨某支付,但杨某将诉争房屋登记在杨甲名下,购房出资应视为是杨某对杨甲的赠与。杨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系其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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