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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能变更吗
发布日期:2012-06-23    作者:孙心远律师
[导读]: 网友提问:我(男方)与妻子非婚同居,生育一男孩,现在我们经法院判决孩子判男方,现在孩子被她妈妈接走了,孩子现在5岁。 网友提问:

我(男方)与妻子非婚同居,生育一男孩,现在我们经法院判决孩子判男方,现在孩子被她妈妈接走了,孩子现在5岁。
一、现在妻子不给见孩子,也不知去想,但是法院知道在哪里可以联系到,但是法院讲要到外地执行,给我要执行费用,请问我该不该出这个费用,但是法院也不保证见面后能执行下来。
二、现在小孩的现状我一点不知,请问我可以依小孩丢失或她(女方)送人的名义可以去公安局报案吗?
三、如果一直执行不下来又找不到小孩,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
律师回答:

一、因为异地执行会产生大笔差旅费,法院通常会要求执行人先行承担执行费用,不然他们不会轻易去外地执行,执行费用可向被执行人追讨。如果真有必要异地执行,建议预支执行费用。
二、可以去报案,增加找回孩子的机会,对你没损失。
三、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要变更抚养权比较困难,变更抚养权要符合特定条件,而且要通过法院判决。

延伸阅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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