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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可否要求返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闪婚一族,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关心被告,只是偶偶寄点钱回家。被告不甘寂寞,遂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于2006年生下儿子张小某。原告怀疑儿子张小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但被告一直予以否认。2012年2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原告与儿子张小某无亲子关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对小孩的抚养费用。 【争议】 丈夫起诉离婚时,能否要求妻子返还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小孩抚养费。原告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并非原告亲生,原告对该子女并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无合同上的义务,原告因被告的欺骗行为支出了抚养费用,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小孩抚养费。因被告只是偶尔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没有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 【评议】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第二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规定只有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更无其他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其他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究其意,在于强调上述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的权利,而非排除其他情形下无过错方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过错方应当进行赔偿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曾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司法实务中也并没有明确否定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用的权利。相反,从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诉求的,只是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范围有所差别而已。 本案中,被告不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下小孩,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张小某无亲子血缘关系,亦无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子关系,原告对张小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原告所承担的抚养费,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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