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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夫妻房产涉及父母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明或陈述,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提供的出资协议或者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以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人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在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甲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在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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