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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数量及方式 不确定  
条  件 单位应有自有资金
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程  序 (一)在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财政局主管处室审核;
(三)局领导审批。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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