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1、基建项目必须是有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有落实的、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和功能要求的建设基地,并对建设资金有明确的筹措意向;??2、教育部所属高校的生活配套用房和共建项目,如满足上述条件可申办,其余项目须在教育部出具有关委托上海市教委审批的书面委托书后,方可申办。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教委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3、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3000万元)自筹资金项目立项行文批复;
??4、财政拨款项目和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自筹资金项目报市计委审批;
??5、经市计委批准后,行文批复。

 

办理依据: ??1、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2、上海市教育发展规划。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