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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03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以单位名义将其私分给个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即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绝大部分职工。
2. 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
3. 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数额较大”是指“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4. 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分配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而对国有资产所作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本罪。
5. 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在单位内部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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