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为人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介绍贿略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两个要素:
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至行“介绍贿赂”,传统观点认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另一种是介绍受贿,即为国家工作人员物色可能的行贿人,居间介绍。而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介绍贿赂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2.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于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结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