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单位作为法人、集合体的决策和同意,即明知本单位的行贿赂行为会侵犯国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此外,本罪主观方面还包括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不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行贿,是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因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而被动给予。
2.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拿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的款项,实际上是卖方给买方的一种优惠。“手续费”,一般是指因办理一定事故或者付出一定劳动而支出、收取的费用。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外罚金;
2.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