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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103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本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欺了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葬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鞭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涉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立案。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涉嫌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 利用了影响力。针对不同主体,利用影响力有不同的表现。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宇航局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是指“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是指“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利用影响力是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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