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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渎职贿赂案:挪用公款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归个人使用。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暂时的取得公款的使用权,用后归还;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素: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行为人挪用了公款。3、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是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4、犯罪的对象是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本罪在量刑方面具有如下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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