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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律师:员工如何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积金争议?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邓海峰律师

龙华律师:员工如何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积金争议?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如单位不交公积金,降低工资标准少交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申请仲裁和诉讼。
在没有约定公积金纠纷是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争议,只能由员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中投诉,依照行政程序处理。
同时员工不能根据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而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单位不交公积金或降低工资标准少交公积金的,则属于劳动争议。
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住房公积金纠纷时可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
【员工对策】: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缴纳公积金。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交情况下,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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