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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单位要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孙新律师
员工被迫辞职单位要补偿吗
作者: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

近期本律师办理过了一起员工被迫辞职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当中,当事人是否仍旧可以索要补偿吗?
北京市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
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自2007年5月起,王某某到本市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仓库管理员,公司安排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月工资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王某可根据自身条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以取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根据王某提交的工资存折,自王某入职之日起,该销售公司支付王某的工资数额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公司称系因王某未完成任务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2009年6月2日,王某向单位申请辞职,但在《辞职申请》上填写的辞职原因为“家庭负担重”。王某称,是因为单位不让写“工资低”才写的“家庭负担重”。此后单位与王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但未向王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后当事人找到本律师,经过本律师重新组织证据代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虽向王某支付了工资,但是工作期间支付给王某的工资数额均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虽然王某在《辞职申请》上所写的辞职原因系“家庭负担重”,但是结合相关事实及本律师重新给其组织的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所述的提出辞职的真正原因是“工资低”,真实可信且有事实依据,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虽系王某提出,但并非王某自愿所为,而是因用人单位长期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是被迫所为,王某要求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交保险导致员工被破辞职,那么也能获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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