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王某、李某2011年8月共同携带两块共计134克毒品由广东去往长春,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携带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找到我律所,我经过会见被告人、调取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持有毒品数量134克有误,从而造成量刑过重。二被告于2011年由广东佛山购入毒品海洛因约40余克,后在其湖南老家掺入大量杂质,在途中被警方查获时其实际持有毒品含量偏低,不宜全部认定为毒品海洛因予以定罪量刑。我及时与二审法院就此问题进行意见勾通,并以详实理由和充分证据为被告人提供了辩护,二审法院通过慎重研究,最终改判被告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