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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8-13    作者:110网律师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咨询电话:13770943241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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