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1-03-21    作者:110网律师
成功案例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称王某与张某于20108月至广东某地购买冰毒300余克,坐动车、汽车至上海家中,后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批捕。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该案构成犯罪无争议,关键是罪名的认定问题:
1、公安机关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该案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毒品交易的买方、价格、交易场所等。
2、检察机关批捕为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敏锐地注意到这个细节,这说明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定性持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该毒品并非在途中被查获,毒品交易上家也未被抓获,目前仅有同案犯一人称毒品是运输,定运输证据不足。
3、基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律师充分沟通,该院将该案退回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送到分院的案子一般要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辩护人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检察机关作必要的沟通协调,从证据的角度充分阐述定性不妥的意见,后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结果
由于庭审前和检察机关作过必要的沟通,因此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义,陈亮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  认罪态度好,适用当事人认罪程序,可能从轻处罚。
2、  初犯、偶犯,以前未被刑事处罚过,因为交友不慎,涉及到犯罪。
3、  缴纳罚金,当事人交纳罚金两万余元。
4、  临时起意犯罪,是因为其它原因临时起意犯罪。
5、  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不大。
6、  充分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量刑时留有余地。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十到十三年,案件审理后,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半,如果定贩卖或者运输,则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吴胜开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317
咨询热线:13816581757  021-51881866
邮编:200135   传真:33926469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