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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
法律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培〔1997〕32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87号)
五、当次发布的考核通知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书面自查报告;
三、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四、当次考核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教育培训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程  序 一、深圳市人事局发布考核通知;
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向深圳市人事局提交有关资料;
三、深圳市人事局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
四、深圳市人事局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至各继续教育基地。
时  限 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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