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 |
法律依据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办事指南 一、请假离所条件。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 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怀孕临产证明、严重疾病诊断证明、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2、临产、患病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证明; 4、担保人资格证明,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是亲属、同事关系,深圳户口,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 三、办理程序。 1、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收教所提出申请; 2、收教所对证明材料进行查证审核,报所领导审批《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审批表》,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3、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担保人到所办理《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缴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性交纳,每日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和担保人办理请假离所手续,填写《担保人保证书》,并由收教所开具《被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后,可以离所。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收容教育所 |
决定机关 | 收容教育所 |
程 序 | 依法 |
时 限 | 依法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身份证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