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转移)、机动车转移登记(迁出辖区)、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二、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申请材料 | 1、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5、车辆相片(左前方45度角); 6、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表格 |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程 序 |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转移) 1、填写表格; 2、交验机动车,领取刑侦检验报告; 3、持所需资料向验车场交警检验员交验机动车; 4、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 (1)检验合格后,凭所有人身份证明编发号牌,领取《驾驶员、机动车待办凭证》; (2)缴纳工本费; (3)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号牌; (4)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安装号牌、照相; (5)《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满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邮递领取 5、不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 (1)检验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领取《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2)缴纳工本费; (3))《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满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邮递领取。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迁出辖区) 1、交验机动车,领取刑侦检验报告; 2、填写表格; 3、持所需的业务资料向验车场交警检验员交验机动车; 4、确认机动车合格后,提交检验合格的业务资料,待办凭证到期后领取资料; 5、领取经档案核查合格的资料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行驶证领取《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6、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纳工本费; 7、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待办凭证交回机动车号牌; 8、《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满后,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现车主、原车主有一方必须到场)。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收 费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5、行驶证每本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xls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