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机动车复驶业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
申请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表格 |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