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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农民工李某劳动争议案历险记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陈素芳律师
代理农民工李某劳动争议案历险记
                             撰稿人   陈素芳律师
 
简要案情
李某系广安市广安区一本分老实的农民, 但其擅长泥水工活。于2010年在L某挂靠的一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小区外墙装修工程中从事贴墙砖工作,20103月份与其工友一道在该工地上用切割机切割墙砖时,不慎从钢架上摔下来,晕倒在地,当即被L老板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手臂骨折,并行钢板内固定术。在治疗不到二个月,老板就要求以2万元的赔偿款私了,但必须马上出院。李某某考虑在医院里花费大,且食宿不扁你遂同意L老板提出的方案,老板答应第二日就支付赔偿款2万元,可当李某按约定时间电话联系L老板出院和付款时,却被告知电话关机,李某考虑可能是L老板的手机没电了,就电话拨通了L老板手下的一位常来医院付医药费的小刘,可被小刘告知必须先自行垫付在医院欠的治疗费和办理出院手续,然后凭出院手续领取赔偿款。可当李某正想说“赔偿的协议书”还草拟和签定时,电话那头就挂了电话。这样的情形一连有好几次均因老板的不守信而迫使李某不得不委托律师维权。李某经同一病房的唐某推荐,遂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自行维权未果,委托律师讨公道
通过与其交流,得知L老板未与其包括全体工友签定《劳动合同》,就连每月领工资时也是在所在班班长处领取,致我无法获取工资表明细。当然,更不用说,其所在单位能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要获取工伤待遇赔偿必须向申请工伤认定,在接受委托的第二日,我便到李某所在装修工地调查了解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但工友均说只知道老板,不知道以哪家公司名义承包的,当希望其工友能客观真实的陈述李某的受伤原因和经过时,但均担心为其作证后工资得不到而不愿作证。后经耐心地做工作。先后有三位工友愿意如实陈述李某的受伤原因和提供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且当日到所在医院调取了病情诊断证明书,当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完善后,便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
李某考虑打官司是件麻烦的事,看能否由律师联系L老板协商解决。
        与李某的包工头L调解赔偿事宜遇诱惑与初次威胁
当我初次拨通L的电话时,L显得很客气,并说赔多少钱那是一小事,至于我的律师代理费可由其支付,并说保证不会亏待我,但赔偿款能否不按法律规定为其计算,1万元了事。当时,我想,人家李某信任我,才委托我代理。律师能得到委托人的信任,这可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为人诚信才能活得坦然。况且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才能令我的律师生涯走得宽阔。我当即就说:“L总,你这一套我不感兴趣,你说说看你与李某的劳动争议事宜如何很有诚意的协商解决。此时,他则一改和善的面孔,说道:“协商最多两万,否则,我也有律师,就陪你打官司。”我说道:“李某系右上肢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至少能凭九级,两万元赔偿款明显显失公平。”
             案件当事双方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七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后,法盲L包工头仍希望以调解为幌子威胁我方支付小额赔偿款结案,法理岂能容忍?
当劳动部门发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L挂靠的某公司(华蓥市一建筑公司)收到后。L老板则采取软硬兼施的方式来企图达到不法目的:L来电话称,“赶紧将工伤认定申请撤除,否则,走路小心点!”过了几日,L的代理律师LG律师联系我说协商解决,后双方通过Email的方式传递了草拟并经双方认定赔偿协议书,商定签定赔偿协议后,L同意以4万元的方式来解决李某的工伤事宜。并答应在次日办理出院时支付赔偿款。可在次日,李某联系L时得知,电话关机。既然L没诚意调解。遂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伤残等级鉴定的资料。该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李某右上肢因活动受限,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 虽然现已收集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但考虑若是走法律规定的程序,有可能要走劳动争议仲裁、起诉、上诉、执行这一系列的程序。
      本律师再次拨通了L老板的电话,告知了其现提起工伤待遇赔偿的证据已准备得很充分,是否有诚意调解。L表现出很有礼貌的样子。说明日下午2点在其开办的中桥一酒店大厅谈判调解事宜。次日,我陪同李某及其家属按约定来到了谈判地点。可约定的时间已过了半小时, 我便打电话催促L尽可能赶来调解。在等待何催促中经过了长达两小时,L与其七八名随从(中学生的年龄,一张张幼稚而又夹杂着混社会的模样)到了大厅。当我问及调解的方案时,L则马上将手中的手机摔倒在地,说“调解付款想都别想,我可不是好惹的。”与这法律意识很低的人交流,只知道用江湖话来办法律事务的人谈法律,简直是对牛弹琴。没办法,我就大声说道:“希望通过调解来节约你的成本,可没想到,你没调解的诚意,既然这样,就终结调解吧。”当我与李某离开酒店后,L某的随从就跟上来了几个,个个握紧拳头。显出很凶煞的模样。但我们表现出很镇定的样子,他们竟成了纸老虎。没一个敢上前伤害我们,我当即拨打了110。大约二十分钟以后,L给我发了短信称,希望我能将仲裁申请撤诉了,否则,后果自负。
  大约十来天后的一个星期天,听李某打电话来说,L通过轿车将他从老家接到城里调解来了,已达成协议,愿意支付赔偿款4万元,且款已领取。当李某将协议出示给我看时,才发现此协议有很多漏洞,甲方是L本人,而不是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载明的用工单位,其次,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这四万元赔偿款中未列举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协议第五条约定:李某得款后不得再次向L主张权利。我说,你们签定的这协议仅仅表明L已支付了4万元,但你方仍可主张权利。遂计划按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开庭日参加仲裁活动,那天虽然等候了被申请人达一小时,但均未见被申请人来参加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决定缺席开庭审理。
             谁说法律不能为弱势群体撑腰
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广区劳仲案字2010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终止李某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9072元整。后因被申请人未在在法定的起诉期限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该裁决产生法律效力。
该案在执行程序中,L多次电话希望调解,考虑其一贯表现的傲慢、目中无法的丑恶形象,遂拒绝与其调解。后被申请人***公司的办公室负责人多次联系执行和解的事宜,因考虑很多建筑公司虽然打着注册资本上千万的口号,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基本上不到一万元致执行困难(工伤待遇赔偿款难以兑现)。后便陪同李某及其家人到该公司办公室谈判执行和解事宜,当日该公司与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除李某已领取的赔偿款4万余元外,被申请人再次向李某支付6万元工伤待遇赔偿款。该公司遂在当日向李某支付了该款。当正准备离开办公室时,L某来到现场,说前段时间因法律意识浅薄导致不愉快的事发生,希望能得到我们的谅解。心想,与你这样的人计较,岂不影响了心情?蠢蛋 ,在这法治社会里,你那套纯属地痞流氓的把戏根本行不通!相信你此时不会因当初的不诚信致赔偿款增加而想不通吧!
  该案现虽已结案,回过头来想一想,L老版相信的“金钱能使鬼推磨” 的操作规则未必对每个人都行得通!且在法治社会里企图通过威胁淳朴的农民工、律师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达少付赔偿款的目的简直是白日做梦!L老板,在此奉劝你——————只有依法经营次才能真正产生经济效益,节约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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