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
2012年8月31日, XX律师代理的高广生等人诉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正阳县法院开庭。
朱军律师在庭审最后阶段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航天甜菊公司与高广生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广生、皮新建因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被辞退,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五人自动辞职,已被正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甜菊制品公司解除与高广生等七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甜菊制品公司解除与高广生等七人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了上述相关法律事实,原告的起诉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