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兵律师代理典型案例之一:诺基亚乙肝歧视案(2007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一)
广东东莞:诺基亚乙肝歧视案(2007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8日,黎胜(化名)在网上向东莞诺基亚移
动电话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测试技术员岗位的简历。之后,黎胜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黎胜被录用,和他谈了薪水等待遇,并要他到指定的医
院参加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他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1月27日,黎胜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
“我以为像诺基亚这样的大公司不会有乙肝歧视,在体检结果还没出来时就主动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负责人称,情况不太严重不会影响录取。”黎胜告诉记者,1月30日他又一次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测试,检查结果显示其病毒不具有传染性。
但是,诺基亚依然拒绝了黎胜。黎胜说,公司给他的答复是“公司所有人都是在同一个饭堂吃饭,同一个工作环境,担心他会传染给公司其他人,建议他换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这是分公司的规定,也是和分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的”。
黎胜因此将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在起诉书中,黎胜写道: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原告作为乙肝携带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
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身体符合从事测试技术员的条
件。但被告根据体检结果拒绝录用原告的作为,违反了传染病法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黎
胜在起诉书中要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诺基亚以乙肝小三阳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并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诺基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东莞市人民法院根据
黎胜的民事起诉书,在5月8日立案。
8月15日下午,黎胜起诉诺基亚公司乙肝歧视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诺基亚的代
理人坚称,拒录理由是黎胜“色盲”,而非黎胜携带乙肝病毒。为证明自己被拒绝录用是由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原告黎胜出具了自己与应聘公司人力资
源部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根据录音材料内容显示,企业在回绝原告时,提到他“携带乙肝病毒”的体检结果。而诺基亚的代理人则直接推翻录音材料的证明效力,
坚称其企业并不存在录音资料中回答黎胜提问的工作人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的审理之后,宣布择日将再次开庭或宣判。
邹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争议。用人单位在招用
员工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是否录用员工,由企业说了算。但是,随着近几年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就业歧视问题开始明显地受到立
法者、执法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聘歧视,其他典型问题还涉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
等等。2007年已经发生多起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即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
景下,2007年国家各层次的立法已经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正面的回应。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几部新法即将正式实施。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均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
位不得在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包含就业歧视性的内容。
本案谁胜谁败已经不关键,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更为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招聘新员工时,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是否招用员工的主要依据,择优录取,而不应当跟乙肝病毒携带、身高、性别等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因素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