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
法律依据 |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条 件 |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
申请材料 | 下列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每册按顺序编写页码):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须同时申报打印的书面材料和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按网上提供的EXCEL文件格式填写并打印成书面材料); 3、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5、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
时 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