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为鼓励创业投资活动,支持初创期研发企业成长并引导创投企业的资金投入,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促进创投企业的发展。对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配套资助。 |
法律依据 | 1、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3、《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在通知时间内申请,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条 件 | 申请创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处于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额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
申请材料 |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二)入资凭证复印件; (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
申请表格 | 从//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市科技和信息局收文窗口受理——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发《受理回执》(不合格退回,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市科技和信息局调查核实——社会公示——签订合同,下达资金。 |
时 限 | 批处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可以享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如果是某一企业首次获得的创业投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人民币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