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7〕1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申请创业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引智办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二)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其出资(含技术入股)至少超过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三)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四)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资助申请应当在其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3至18个月内提出。 二、具备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条件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申报一等级资助者须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一般具有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 (二)申报二等级资助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一般具有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市场前景良好; (三)申报三等级资助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为一年以上访问学者,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尚可。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三、申请创业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留学人员或所在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本市户口或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六、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九、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留学生创业园报送申报材料,各留学生创业园审核原件、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后报各区人事局审核,然后汇总报市引智办。 二、市引智办汇总全市申请材料,并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专业分类及聘请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论。 三、市引智办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拟定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引智办应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资助计划。 五、市引智办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 六、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创业资助资金一次性拨到市引智办账户上。由市引智办在一年内分两次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所在企业。 |
时 限 | 每年度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下发通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