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鼓励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落户和创业。 |
法律依据 |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条 件 | 1、留学人员在深圳市创办且未享受过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企业; 2、留学人员已通过深圳市引智办的资格审查; 3、申请企业须为留学人员本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 (含技术股)至少为30万股,或所占比例至少为15%。 |
申请材料 | 下列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5份,每册按顺序编写页码):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书》(须同时申报打印的书面材料和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上述网站电子申报,并须打印); 3、市引智办出具的资格审查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验资报告或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
时 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到期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或者鉴定。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验收资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从//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申请表》(须打印并加盖公章);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4)《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报告书》具体包括: (a)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完成情况); (b)项目实施技术总结; (c)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及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d)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e)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f)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g)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科技中介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验收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