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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诉讼时效中断带来的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诉讼时效中断带来的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1 -----北京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国有企业大都处于政企不分状态,很多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的同时,也被赋予一些行政管理的职能,换言之,其兼具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法人的双重特质或身份。但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能因为其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就否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许多合同,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方都或多或少具有一些行政管理、控制的色彩,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对民事主体的认识,不应过分局限“身份”、“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同时,因为如下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认诺,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将自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起算,是谓“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7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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