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经济犯罪的查处时间与民事诉讼时效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公司法实务研究】经济犯罪的查处时间与民事诉讼时效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20 ------北京市某证券事务所与海南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泛华股份公司在其总经理王某某支持经营管理期间,以购券款名义向某证券所支付的款项虽实际用于偿还了泛华实业公司的债务,但泛华股份公司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某证券所与王某某或泛华实业公司构成串通。
二、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关乎该问题的本案所涉款项的汇出时间、泛华股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以及期间发生的某证券所出具《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海南省审计厅制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主要事实并无争议。本院认为泛华股份公司向某证券所提出的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查处相关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时间确定对有关经济犯罪嫌疑进行查处的期间。根据相关事实和有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分析认定,因对王某某经济犯罪嫌疑的查处工作开始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故应当认为其对本案所涉诉讼时效不产生中断的效果。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16----4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