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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车,出事后责任如何承担?吴振举律师 大规则法律教练首席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吴振举律师
保险的分散与分担风险作用,已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作为经营者,积极的保险意识,对影响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的经营有关的场所、货物、车辆、人员等主动的投保行为,都是事业稳定、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栏目就与经营者日常联系紧密的保险与交通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与分享!
分期付款购车 出了事故谁埋单?
【案例回放】
2008615,李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购车款前,汽车服务公司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李某只有使用权,如不能按期在四年内还款,公司有权收回车辆。
20091120,李某驾驶该车行驶中,因占道行驶,造成刘某受伤,致其九级伤残,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遂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辩称:我不是车主,没有义务承担,即使承担也不应由我一人承担,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对刘某的损失究竟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3、首先,李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保留所有权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汽车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车辆出售给李某,在全部购车款付清之前,车辆的管理、支配、受益、运营风险等责任均归属购车人即李某承担,该公司已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和管理者,仅仅保留所有权。其次,该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并非民事侵权行为人,且交通事故是由李某的交通违章行为所致,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损失应全部由李某赔偿,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分期付款购车现象普遍,带来的风险也大。作为购车人不要以为自己非车辆所有人就不承担责任,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风险均由购车人承担,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能逃避。这里也提醒类似的购车人加强车辆运行安全意识,以便更好的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供稿:朱银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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