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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员工损失5.5万元 只因没为员工买保险
发布日期:2012-08-31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周某为重庆市渝中区某KTV的保洁人员,2009年与该KTV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周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1年,周某检查出患卵巢癌III期,但是由于单位并没有为周某购买医疗保险,所以周某住院治疗,并进行化疗的费用不能享受到医疗保险报销。周某找到我,并委托我为她维护权益,本律师结案后,决定代理周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没有为周某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并且支付周某的后续医疗费。
庭审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们的仲裁申请,并下达了仲裁裁决书。我们在裁决书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多次找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终于促成用人单位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周某赔偿5.5万元损失。
本案现已结案,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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