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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辞退员工,应付赔偿金、转移保险关系
发布日期:2011-01-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王某于20091015日应聘到某乳业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工作地点为潍坊佳乐家、沃尔玛超市。20101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11日至20121231日。乳业公司仅为王某交纳20109-11月份社会保险。20101127日,某乳业公司以王某工作无业绩、不能改正自身缺陷为由停止其所有业务工作,同时不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案件委托】
  王某从《城市信报》上看到董学明律师关于《企业招聘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文章后,于20101225日来所咨询并委托董学明律师代理维权。
      董学明律师分析后认为:
  首先乳业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一个半月的双倍工资(200911月、12月);
  其次,乳业公司以王某无业绩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销售排名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最后,乳业公司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内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仲裁】
  201114日,董学明律师将仲裁申请书递交奎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奎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现在等候开庭。
  201117日,董学明律师收到奎文区劳动仲裁委开庭通知,该案于201112116:00时开庭。
  2011228日奎文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关于赔偿金问题,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但其后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被申请人于20101127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8.4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790.05元(2526.7×1.5个月),上述款项合计金额为6208.48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从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诉讼】
  委托人王某对奎文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3790.05元不服,董学明律师认为:某乳业公司以工作无业绩、不能有效改正自身缺陷为由辞退王某,该理由是公司强加给王某的,与事实不符。同时证明了某乳业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某乳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00.19元。
  王某继续委托董律师,2011314日该案起诉到奎文区人民法院,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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