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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员工受伤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医保待遇损失
发布日期:2012-07-26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王赞成2012年2月10日到被申请人处北京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间为一年,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6月27日申请人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北京朝阳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59000元,王赞成多次拿票据找保洁公司报销,保洁公司让王赞成先自动提出辞职,然后再商量补偿问题。无奈之下,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1、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申请人不能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共计59000元,2、另外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2012年6-7月的工资未支付。3、要求被申请补缴自2012年2月10日以来的社会保险。     庭审中,某保洁公司称,申请人的病情是由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工作中受伤,因此不同意支付医疗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应该为员工的医疗待遇损失买单呢?
   鲁蕊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依法索赔。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本案中,王赞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
   案件提示:
   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大法律意识及规范用工。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应尽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虽然这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但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及能更好的保障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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