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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否要求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1-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金额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支付,单位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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