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初审。 |
法律依据 | (一)《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第六条; (二)《转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粤粮发电[2004]14号)第一条。 (三)《省职能部门核发<广东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的审核标准和工作程序》(粤计粮计函[2003]68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只限于饲料或酒精生产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标有饲料或酒精生产业务; 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饲料生产企业年产量须在3万吨以上;酒精生产企业年产量须在1万吨以上。 按上年度产品台帐或会计库存商品明细帐反映的累计数核算。 (三)近三年生产运营正常。 1、三年内企业各年的财务状况不能出现资不抵债; 2、连续三年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3、生产的产品大部分销出; 4、年度拨付加工的原料粮数量与相应产品数量的比例必须相称。 (四)企业必须与市发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陈化粮处理责任书》。 (五)购买陈化粮记录真实,不应有遗漏。 依据:《省职能部门核发<广东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的审核标准和工作程序》(粤计粮计函[2003]68号),第二条。 |
申请材料 | 企业申请办理《认定书》须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4份): (一)企业申请报告书。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二)企业申请表。《购买陈化粮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申请表》。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的年检通过记录。 (四)上一年度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和原料粮食采购、拨付加工的台帐(也可提供产品、原料粮的会计库存商品明细帐)以及原料粮采购票据(发票)。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主要指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依据:《省职能部门核发<广东省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的审核标准和工作程序》(粤计粮计函[2003]68号),第一条。 |
申请表格 | 《购买陈化粮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转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粤粮发电[2004]14号)第一条。 |
程 序 |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初审合格的由市发改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购买陈化粮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申请表》上盖章。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初审合格后报省粮食局审批,无有效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受省粮食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陈化粮购买资格进行初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