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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典当行设立
法律依据 一、公安部令第26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条十四条;三、《广东省典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凭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文,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 
条  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
申请材料 一、填写开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由辖区派出所、分局加签意见;
二、市经贸局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地的《房产证》或《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和治安责任人的有关资料相片;
六、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请直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取,不提供互联网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
程  序 先到典当行设立地派出所、分局加签意见、再到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办理许可证。
时  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贰年。 
法律效力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
收  费 收取工本费10元,依据物价局计价格[1994]916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次,到公安机关领取《深圳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合格年审登记表》,由属地派出所、分局加签意见后到市治安分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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