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初审) |
法律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 3、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4、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产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 |
申请材料 |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后附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各股东出资承诺书 ;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其中,“安全制度”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可意见);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验资证明(附银行对帐单) ;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审核意见 ,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公司简介、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3年以上)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场地平面图) ;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申请人应将以上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五份报送广州市经贸委。 |
申请表格 | 关于设立ⅹⅹⅹ典当(或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申请 受理(市经贸委) 初审上报(市经贸委) 审核上报(省经贸委) 审批(国家商务部) 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国家商务部)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主管部门;国家、省批复后对申请人给予审核答复。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