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营业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二)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办事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方式:到经营地公安分县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关、事业单位及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批准建制机关的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2)社会团体的印章,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民政部门的介绍信;
(3)企业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需向公安机关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成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1)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各项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安全设施;
(3)建立了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2、审查程序: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2)审查审核同意后,作出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监督电话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