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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五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条  件 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
(二)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三)维修人员及检定员一览表;
(四)维修用设备一览表
(五)管理制度: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及检测(定)设备管理制度;
3、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4、维修记录管理制度等。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表格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6号窗口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定机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程  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市质监局服务窗口(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审):窗口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审查不合格的,要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将补交全部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三)考核:计量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小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计量处需将考核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考核组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经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小组签发不合格整改通知,对申请单位提出改正意见,整改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完后,由申请单位申请重新考核,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四)决定(发证):在十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五)延续(复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三年。不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不予延长。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考核组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和企业整改时间3个月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法律效力 领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修理。
收  费 每个型号80元。证书费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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