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修理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
申办手续: |
(一)首次申请、扩项、到期复查、移地修理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
办理依据: |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