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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修理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申办手续:

  (一)首次申请、扩项、到期复查、移地修理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含修理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申请单位比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自查报告;
  4、检定人员数量与修理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有关《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二)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变更前《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修理地址的现场,进行修理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办理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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