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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一)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内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二) 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三)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四)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五)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六)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办手续:

  (一)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申请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4、检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6、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7、部分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产品扩项、到期复查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部分考核)。
  8、免于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企业变更、产品扩项及近二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免于考核)。
  (二)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2、市局同意企业(或产品)更名免于型式评价函;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4、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市技监局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区县技监局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办理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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