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一)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内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二) 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三)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四)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五)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六)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
申办手续: |
(一)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市技监局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区县技监局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
办理依据: |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